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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传统媒体能否成为朋友?

2000-07-26 来源:中华读书报 记者 赵晨钰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赵晨钰)自去年六作家状告“首都在线”侵权案开始,网络对传统作家、作者的侵权行为在各种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而传统媒体对网上作品的侵权行为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近日爆出的“榕树下”文学网站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侵权案则使网上作品的版权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榕树下”的起诉状中称,事情的起因是该网站的编辑在书店里看到了一套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该丛书收录了发表于“榕树下”的作品共16篇。其中在“榕树下”进行书面授权的作品9篇,被侵权的作者4人;另有在“榕树下”发表的其他作品7篇,涉及到作者5人。这些作者称他们对此情况一无所知。随后“榕树下”就此事主动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但未得到积极回应,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榕树下”CEO朱威廉解释说,倘若不这样做,就等于默许了这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不但“榕树下”对网民许下的“保障‘榕树下’作者的合法权益”的诺言将成为空谈,而且对本行业及网站自身生存都将产生消极影响。

中国社会出版社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用“卑鄙的行为”来评价“榕树下”的做法。她说,5、6月份时“榕树下”就此事与他们接洽过,但侵权与否总要有一个认定的过程,而就在他们调查的过程中,“榕树下”不打声招呼就突然提出诉讼,“这根本就是炒作。”中国社会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李显东在回复“榕树下”的律师函中称,该社曾就该书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专门作过研究,并与“网络人生系列丛书”的编选者签有正式的图书出版合同。在图书出版后,出版社即向丛书主编支付该书的全部稿酬,这其中当然包括被汇编的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报酬。“对出版者而言,其仅仅承担编辑出版过程中形式审查的责任,出版编辑不可能对文章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就此侵权案而言,出版社既无侵权的故意,也无过失,不应被要求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榕树下”和中国社会出版社的这场官司的胜负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由此反映出来却是现今业内的主要问题。

首先就是网络作品是否有版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网络是开放的,所以当作者选择网络作为传播载体时,其作品就没有版权(尤指获得报酬权),而传统媒体选用网络的东西,那根本就是一种抬举,因而不少传统媒体“扒网”扒得理直气壮。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网络的开放、自由并不等于免费,据作家出版社社长张胜友介绍,有关方面规定,在知识产权新法规出台以前,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参照纸质媒体。这也就是说,一旦网络作品以纸媒形式传播,其作者即有权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次则是新老媒体间的关系及合作问题。“文化在中国”网站文学部编辑马晴认为,在目前网络秩序尚未理顺的情况下,一些作为强势群体的传统媒体使用了网络作品却不承认其相应权利的做法,“就是一种强暴行为”。网民Samael写道:“任何一家出版社都是州官,所有的网民乃至网站都是百姓。只要有利益,凭他放无数把火都没事,若你要借点一盏灯:对不起,上公堂见。”“中文在线”网站编辑许许也指出,这样做不利于网络游戏规则的建立。而近日正式起诉ChinaRen网站的《生活资讯》杂志的总编程赤兵则说:“有人说大家做媒体都不容易,就互相扒呗,网站扒传统媒体,传统媒体扒网站,但这样的扒来扒去却忽略了新老媒体应怎样进行正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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